11月26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关于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自治区副主席刘新乐、王波、常军政,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邓月楼出席会议。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梁铁城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与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的衔接,各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审查核准职责,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近年来,我区国有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但同时,还存在着资产总量偏小、产业层次较低、结构不尽合理、体制机制不顺、集中监管不力等问题。会议认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总体设计、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坚持优化布局与做大总量相结合、发展大公司大集团与产权结构调整相结合、统筹谋划与分类推进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确定的“五大基地”和优势企业集中,努力使我区国有经济布局进一步优化、结构更趋合理、保障功能显著增强、发展质量和竞争能力明显提升。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对于保证政策制定的合法性、科学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为解决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能力,决定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会议认为,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对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实行“准入”制,才能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案件办理质量,才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作用。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果。(记者 崔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