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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捅死父子俩 罪犯昨日被执行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4-11-27 10:2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捅死父子俩罪犯昨日被执行死刑

  楼上侯家水管漏水,两家产生矛盾后,楼下的闫昌友捅死侯润某和侯冠某父子俩。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26日将罪犯闫昌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闫昌友,男,48岁,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桥南街幸福四区。

  被害人侯润某(男,殁年62岁)居住在闫家楼上,因侯家水管漏水,两家产生矛盾。

  2012年7月25日14时许,闫昌友妻子王某某与侯润某妻子贾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闫昌友闻讯赶来打了贾某某一个耳光,被邻居劝开后,闫昌友回到家中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事后,贾某某将此事告诉儿媳史某某,史某某又打电话告知其夫侯冠某(被害人,殁年30岁)。侯润某、侯冠某父子到场后,与闫昌友发生争执并互相打斗。闫昌友持家中的水果刀捅刺侯润某、侯冠某的胸部等部位,致侯润某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侯冠某胸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闫昌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闫昌友因琐事与被害人侯润某、侯冠某互殴,持刀捅刺2人胸部,致2人死亡,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闫昌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闫昌友不服,提出上诉。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0条第(1)项的规定,核准罪犯闫昌友死刑。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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