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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提高至35元
 

  原标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35元

  日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由30元提高至35元。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做实、做细、做深现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规范程度。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中央补助80%,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助20%,分担比例为1:1:1。为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农村牧区的新增经费全部用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嘎查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通知指出,要调整优化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主要工作任务。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以旗县为单位,城乡居民电子化建档率达到75%以上,合格率达到95%以上。提高儿童及孕产妇管理水平。以旗县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早孕建册率达到95%以上。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以旗县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70%以上。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以旗县为单位,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8%以上,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30%以上。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规范提供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提高随访补助水平。以旗县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的原则,将发现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20%以上。积极推进蒙中医药健康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老年人体质辨识、健康指导和儿童蒙医中医调养服务,蒙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记者 许晓岚 通讯员 王栋明)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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