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加强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内蒙古的根本保证
核心提示: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目标任务。实现这一任务,必须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并贯穿始终,加强各级党委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们党始终致力于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1949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为我国走向法治奠定基础,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系统部署,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对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积累和发展完善的过程。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奠基探索期
从1949年到1957年,毛泽东同志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建国的法律文件和决议案,并且还亲自参加了“五四宪法”制定工作,开始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与此相联系,调整党政关系也成为了党对国家实施领导面临的新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已经在国家中居于领导地位,但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指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来讨论,混淆党的工作与国家机关应有的界限。然而,迫于当时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复杂性和苏联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许多时候往往是党的政策代替了法律。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曲折发展期
从1957年到1978年,毛泽东同志对法制的态度可以说发生了急转弯。1958年,在全国行政区主任会议上,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特别是在中苏关系破裂后,“文化大革命”爆发,正常的国内、党内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各级党委的权力被严重架空,几乎陷于瘫痪,基层党组织也均停止活动。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熟及系统部署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中国开始正式走上法制轨道。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同年12月,新宪法诞生,即“八二宪法”,这部宪法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1997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此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建党90周年“七一”讲话等重要会议上都强调,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中国建设更是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为法治中国建设指出了新目标、指明了新路径,法治中国建设的条件日益成熟并步入快车道。
通过梳理建国65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发展历程,可以总结出一条基本经验,那就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党的领导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也印证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