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4日对外发布,原包头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3名干部因犯贪污罪获刑,其中原水资源管理处处长魏某获刑12年6个月。
2001年10月25日,由包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出资,成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2002年,包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主要负责节水、用水等水资源管理工作。并有权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临时使用地下水建设项目或其他用户收取水资源费,但所缴纳的费用必须上缴国家财政。
2011年2月,魏某担任了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的处长。同年,魏某指使时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副处长柴某,利用水资源管理处对水资源使用的行政管理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给用水单位做水资源评价,并收取费用。同时还提出,缴纳了水资源评价费便可以不缴纳水资源费。因水资源评价费往往低于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所以,不少用户都缴纳了水资源评价费。但这笔费用都按照魏某的指使,入了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并没有上缴国库。
2012年1月,魏某决定由刘某实际负责包头弘晟水资源评价所,为他以后的工作提供方便。2011年至2013年期间,魏某以提取现金或报销费用等方式非法占有弘晟水资源评价所支出资金共计42万多元人民币。
2012年6月,魏某提出要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给自己买一辆路虎越野车。刘某利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先后交付完160多万元的车费、手续费后,车辆便一直由魏某使用、保管,直至案发。
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魏某又表示要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买一些虫草含片及相关产品,共计21万多元人民币。之后,他又以装修房子为由,索要了60万元人民币资金。
2013年春节,魏某示意刘某,从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上,支取15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魏某、柴某和刘某的辛苦费,同时让刘某把这笔钱做了平账处理。截止案发,魏某共计从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面上支取了309万多元人民币。
在此期间,时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的柴某,也以报销费用和支取现金等方式,支取了资金143万多元人民币,其中8.1万元人民币给水资科人员发了补助。
2013年7月初,魏某为了掩饰他贪污犯罪的行为,伙同刘某到滨河新区新亚麻厂附近的土堆,烧毁了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所有财务账册。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认为,魏某、柴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分别贪污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资金。其行为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柴某、刘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赃款予以追缴。(李爱平 高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