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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又一个新常态
 

——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乔小南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围绕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大意义、弘扬宪法精神等话题,记者近日专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乔小南。

  乔小南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意味着尊重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又一个新常态。现行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依法执政的基本依据。“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现行宪法的价值及其实施功能。“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些制度的确立,从党和国家的高度,把对宪法的尊崇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乔小南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对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肯定。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是各族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彰显宪法的崇高法律地位,让全党全社会、所有公职人员和公民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权威性、不可侵犯性,从而自觉地遵守宪法,践行宪法精神,最终实现依法治国。

  乔小南认为,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的新途径。《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而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这样一种长期基础性工作。与传统的宪法知识普及、教育途径相比,设立国家宪法日更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长远效果。从而真正将捍卫宪法尊严变为全党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乔小南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举措。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惯例,他们有着不同的设立原因。我们国家确定这一制度,本质上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形式。现行宪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设立国家宪法日在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创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载体和实现形式,让多层次的价值理念与宪法精神和规范紧密结合,并通过各种生动的形式予以展现,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记者 钱其鲁)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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