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包头市公路局原副局长杨灏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9年4月,鄂尔多斯市森河建材公司因没有资质,其法人代表屈某通过关系找到杨灏,希望挂靠并借用包头市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资质投标,参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路基项目投标,并提出降低挂靠管理费费率。在杨灏的帮助下,屈某投中了该项目,还获得了1.2%的挂靠管理费费率。2010年3月,为感谢杨灏的帮助,屈某送给杨灏40万元现金。此后,利用职权,杨灏还收受他人共计14万元。另外,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杨灏及其妻子名下共有资产折合人民币594.65万元,其中包括房产6套、车辆1台、股票账户资金332.19万元以及银行存款。其中,72.33万元杨灏不能说出合法来源。
2013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杨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依法向东河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今年10月27日,东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非法所得76.33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 高瑞锋 通讯员 高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