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的3名工作人员魏某、柴某和刘某因犯贪污罪,近日被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1年2月,魏某担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处长后,指使时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的柴某,利用水资源管理处对水资源使用的行政管理权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给用水单位做水资源评价,用水资源评价费代替应该缴纳的水资源费。因为水资源评价费往往低于应缴纳的水资源费,凭借着这样的由头,也收取了不少水资源评价费。但是按照魏某的指使,所收取的水资源评价费全部收入了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并没有上缴国库。2012年1月,魏某让刘某实际负责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到案发,魏某共计从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面上支取了309万多元。2011~2013年,柴某也以报销费用和支取现金等方式,支取了资金143万多元,其中8.1万元给水资科人员发了补助。2013年7月初,魏某为了掩饰他贪污犯罪的行为,伙同刘某到滨河新区新亚麻厂附近的土堆,烧毁了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所有财务账册。
12月4日,记者从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魏某、柴某、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分别贪污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资金,其行为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他们提起公诉。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魏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柴某、刘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赃款予以追缴。(记者 高瑞锋 通讯员 高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