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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内蒙古新闻网  14-12-12 20:0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2月5日,由该院交办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郝枝国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郝枝国有期徒刑18年。

  一审判决认定:郝枝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张宇(呼伦贝尔市满洲里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共同收受请托人1000万元人民币;郝枝国为其本人及他人伪造李政等8人化名户籍、身份证件;案发后,郝枝国尚有1128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张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对被告人郝枝国来源不明的财产以及被告人郝枝国、张宇犯罪所得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记者 郝少英)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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