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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庭审中毁灭证据 临河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内蒙古新闻网  14-12-15 16:4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被告庭审中毁灭证据法院依法惩处

  12月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供热纠纷案件时,被告袁某突然将原告的证据撕毁,扰乱了法庭秩序,导致庭审中断。

  被告袁某因拖欠热力公司供热费2456元,经热力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双方闹上法庭。12月9日,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在庭审证据质证时,袁某称热力公司供热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随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家中的测温记录,谁料袁某突然将记录故意撕毁。主审法官当即对袁某进行训诫,并认为被告当庭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纪律,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袁某处以15天以下拘留。

  被告袁某经过法官的训诫后,向法庭陈述了自己患有癌症,妻子常年患病,目前只能依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维持生活的现实困难。法庭考虑到如果对被告采取拘留,被告的妻子将无人照顾的现实情况,将拘留改为说服教育。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被告袁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白忠义 通讯员 王震)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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