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想退去年取暖费奔走了好几天的徐创梅女士觉得非常困惑,12月10日,她向本报反映:“我住在金河湾二期南岸静苑。房子去年10月交工,在装修期间家里并未供暖,直到今年1月份,家里才有暖。去年12月18号,我正常缴纳了6个月的取暖费,今年1月份入住,实际上热力公司只供暖4个月左右,为啥不给退没供暖那2个月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徐女士所住的27号晚供暖俩月。
记者看到徐女士的交费发票,上面显示:房屋面积90.170平方米,共缴费1991元的取暖费。“当时钱是交给开发商的,由开发商统一交给城发热力。我曾经找过开发商退款,开发商的说法是已经全部交接给了热力公司,让我去找热力公司退。”徐女士说。
12月11日,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厅了解情况,记者在说明情况后,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收取热费并不是按照屋子里的来暖时间来计算供暖天数,而是按照入供热网络的时间,之所以收取6个月的费用,是因为在10月份该小区已经并入了供热网络,因此不会按照供热4个月退还费用。
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马冀春律师认为:首先,城发供热公司不退还未供暖两个月费用的说法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用户一旦全款缴费后,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为供热6个月的服务合同,用户理应享受到6个月供热,如果未享受到缴费的供热天数,供热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相应降低收费。若供热公司拒不退还取暖费,用户可以收集晚供两个月热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拿去年缴费的发票和供热公司协商,抵交第二年的取暖费用。(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