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首次在公安系统批准设立公职律师
内蒙古新闻网  14-12-16 15:3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内蒙古首次在公安系统批准设立公职律师

  12月15日,记者从包头市公安局了解到,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包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两名警官作为内蒙古公安系统的首批公职律师,近日正式上岗履职,此举将为推进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产生重要意义。

  据了解,司法部从2002年开始就要求在各级政府机关开展设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义和法律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可以说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实施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的客观需要。

  公职律师刘文军说,包头市公安局每年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0多起,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从明年5月1日起实施后,所有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如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这无形中将大大增加公安机关的行政应诉案件,对于本单位提升应诉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重大挑战。

  按照规定,包头市公安局两名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管理,只办理本部门的相关法律事务,接受包头市司法局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加入包头市律师协会,接受包头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监督,自觉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记者 高瑞锋)

[责任编辑 李珍 ]

比出健康 赛出乐趣
扎兰屯吊桥冬之美
首台火车票自动售...
“网络安全”进万家
海拉尔冬季自产蔬...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冰雪童话阿尔山
模拟联考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