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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内蒙古新闻网  14-12-19 19:12 打印本页 来源: 鄂尔多斯日报  
 

  近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政府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意见》指出,要通过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租补分离,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能够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保障需求,以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入商业化操作的配套政策,有效拓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逐步形成持续健康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将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含购买、改建、租赁等筹集方式)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

  《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应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综合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80平方米以下中等户型,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项目内平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意见》确定了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低于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承租房屋位置等因素,分类型分梯度确定租金标准,实现不同类型家庭的租金差别化。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调整程序比照初始制定程序执行。

  《意见》规定了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含暂住证)满一定年限,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大学生、转移进城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及因撤乡并镇需要陪子女进城读中小学的农牧民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2-5人)等方式申请,配租房屋面积原则上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至70平方米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70至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要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即社区(居委会)审核并公示、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审核并公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意见》指出,保障对象如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收缴租金。对承租家庭存在虚假骗租、恶意欠租、长期闲置房屋及违规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承租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 王曾)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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