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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对方违约,支付的定金能要回吗?
内蒙古新闻网  14-12-26 16:0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对方违约,支付的定金能要回吗?

  【案例】不久前,林某从一则招商广告上看到一家正在装修的菜市场有摊位出租的消息,于是与对方联系,商谈后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摊位租赁合同。按照双方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且林某向菜市场交了一定数额的摊位定金。后来,菜市场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开业。为此,林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菜市场退还已经交纳的定金。那么本案中,林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据此,本案中林某支付的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如果超出法律的规定,则超出部分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定金。其次,《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林某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菜市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自己所支付的定金。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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