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近期,该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
罪犯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3年12月27日被裁定假释。之后,保安沼地区检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属举报,称吴某在监狱提请裁定假释期间违反监规殴打他人。经查,被害人家属举报属实,罪犯吴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保安沼地区检察院依法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罪犯吴某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但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维持对罪犯吴某予以假释的裁定。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将此案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吴某在提请假释期间,殴打他人违反监规,不符合假释条件,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假释裁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同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责成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11月19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罪犯吴某的假释裁定,收监执行剩余刑期(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
这是自治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工作中,上下联动、积极督促纠正的又一起违法案件,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记者 郝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