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遇口头辞退 切莫一走了之
【咨询】兴安盟读者黄宇:两个月前,我与公司老总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时老总大骂我,并声称我已被开除,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我一气之下便回了家。事后,公司以我连续旷工一个星期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我开除,并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我不甘心就这样被辞退,所以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部门根据公司考勤记录认定了我旷工的事实,没有支持我的请求。我现在想到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解答】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黄宇的诉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等规定,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黄宇所在公司的老总开除他的决定并不具有法律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从黄宇反映的情况来看,他擅自离岗一个星期以上,其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再次,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黄宇反映的情况来看,他们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已提供了他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故他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旷工具有正当理由,但事实上由于当时公司老总是以口头形式将他开除的,所谓“空口无凭”,黄宇很难证实公司老总当时说了这样的话。如果黄宇举证不能,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黄宇还可以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该项规章制度内容是否违法;二是该项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确定且向员工公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本身就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公司以此来开除黄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黄宇仍然有权向公司索赔。(首席记者 辛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