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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欠债人死亡,外债谁还?
内蒙古新闻网  15-01-07 11:4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欠债人死亡,外债谁还?

  【案例】刘某承包了一建筑工地的施工任务,期间雇佣赵某负责管理工地,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施工初期刘某按时给赵某支付劳务报酬,但是后来就拖欠赵某的劳务报酬。不久,刘某因一次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致使拖欠赵某的劳务报酬无人支付。于是,赵某找到刘某的继承人,要求偿还被拖欠的劳务报酬,却遭到拒绝。那么本案中刘某继承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刘某与赵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刘某生前的收入所得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故其所欠的外债包括拖欠赵某的报酬,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分割刘某的遗产时,应当优先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之后再进行继承分配。据此,赵某要求刘某的继承人清偿其劳务报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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