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人分工配合,以高额返利及发放海参为赠品来吸引眼球,在短短70多天的时间里,与226人签订了392份加盟经销合同并收取数额不等的加盟经销款项,平均每天签合同数在5份以上……如今,4人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涉案673万余元,正在看守所内等待法院的审判。这是呼和浩特晚报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获知的消息。
呼和浩特市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952年生人温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在我市注册成立了呼和浩特市某水产品经销部(以下简称A经销部)。此后,其代表A经销部与大连某水产品公司签订了海参加盟经销合同,并从上述公司购进海参及海参酒作为赠品向客户发放。后来,温某某、韩某某(1976年生人)伙同公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并制定了依据集资金额多少按月返利、发放赠品的方案,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按照分工,韩某某负责招揽客户,温某某负责与客户签订《项目经销加盟合同》。温某某、韩某某及公某某将当天收到的集资款分别以15%、28%、49%的比例分赃。同年10月初,韩某某找来梁某某担任A经销部的销售经理,当月底,公某某则找来李某某担任A经销部的仓库管理员。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月3日,短短70多天的时间内,温某某代表A经销部先后与226人共签订392分合同,收取集资款673万余元,上述款项经分赃后均被挥霍。2014年1月初,因无法继续返利,温某某、韩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四人逃匿。
2014年2月至4月,李某某、温某某、梁某某陆续归案,同年5月,韩某某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