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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采取四项措施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
内蒙古新闻网  15-01-27 10:46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乌兰察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乌兰察布市采取四项举措,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

  一是加强对现有水源地监管和保护工作。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乌兰察布市水源地保护措施亟待加强,并急需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水源地督察体系。市政府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召集环保、水利、住建、国土、卫生、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组建水源地保护联合执法机构,对一级保护区实施全封闭管理,对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排污项目的建设,确保城镇供水安全。对一、二级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现有的排污项目坚决予以搬迁和拆除。对已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整改的水源地要逐步停止使用并重新规划建设新的水源地。同时,加大对中心城区周边地区水资源勘探力度,为中心城区中长期供水储备后备水源。

  二是加强城镇供水管网的建设。各旗县市区要抽组相关专家于2015年4月底前制定出详细的城镇供水管网的专项规划方案,专项规划方案中涉及水源地开发、自来水水厂建设、旧管网改造、远程监控及数据传输系统等内容。管网建设工作在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按照专项规划设计的方案,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尽早组织实施,于2015年底完成本地区供水管网的建设。

  三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从2015年起,各旗县市区必须建成达到新标准要求的10项水质常规指标日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并开展日检水质常规指标检测;各旗县市区将采集的本地出厂水样每月送达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实验室进行42项月检水质常规指标检测;各旗县市区要在四季度将本地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样送达自治区水质检测中心进行106项年检水质常规指标检测。同时,将日检10项、月检42项和年检106项水质常规指标送样回执和检测结果上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备案。

  四是加强本地自来水厂的建设、配置加氯消毒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各旗县市区的卫生、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对所管辖居民生活饮用水末梢水、出厂水、水源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在夏秋传染病高发季节和水质安全隐患易发区域要增加监测频率,要建立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长效机制,严控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各地水务部门要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严控本地区的自备井数量,加大对自备井的管理力度,严禁非法开采和直接饮水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关停。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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