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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深入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
内蒙古新闻网  15-01-31 16:5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记者李中锋 通讯员潘国俊 田璐)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全区范围内全面清理规范税收、非税和财政支出等优惠政策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对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自治区财政厅下发通知,对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集中开展的新一轮专项清理工作,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增加了非税和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分类加以清理,重点清查地方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是否有违法违规内容。在清理基础上,实行分类规范。一是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地方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禁违规对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低价出让土地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违规减免排污企业排污费,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资源、国有企业股权,严禁违规减免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严禁擅自降低企业缴费费率或调整缴费基数。三是严格财政支出管理。坚决取消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减免土地出让金等违规制定的优惠政策,逐步规范代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其他优惠政策。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专项清理工作在2015年3月底结束。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一是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符合发展要求、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调整或取消。二是建立优惠政策清单制度。实行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优惠政策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介完整向社会公开,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移送、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设立举报专区和举报电话,方便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定期检查各级各部门优惠政策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对违规出台或实施优惠政策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经办人员责任。五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凡是越权或违规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补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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