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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社区志愿服务有了规范
内蒙古新闻网  15-02-02 09:3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社区志愿服务有了规范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针对我区社区志愿服务体制机制不畅、服务范围小、标准不统一、记录不规范等问题,该厅与自治区精神文明办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全区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我区社区志愿服务

  据了解,按照《意见》要求,党(团)员带头,广泛参与。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务员,要积极争当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和驻社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制度;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要负责对社区志愿者的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志愿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社区志愿者工作岗位和居住地变动的,社区志愿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社区志愿服务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把社区志愿者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

  此外,各盟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星级认定制度。社区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并达到相应服务质量标准的社区志愿者,可依次评定为一至五星级社区志愿者。定期评选表彰优秀社区志愿者和优秀社区志愿者组织;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回馈制度,积极推广社区志愿服务“时间银行”、“互助服务”、“服务转换”等形式,社区志愿者本人或直系亲属遇到困难,需要服务时应优先接受社区志愿服务,回馈要适度,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无偿、利他的特点。(记者 刘晓君 通讯员 武龙)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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