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犯罪档案
为他们撕去“标签”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又一种“救赎”。
通辽市扎鲁特旗某中学17岁的包某因为网吧盗窃手机被抓获。办案人员对包某进行走访,听取其家长、教师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包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对其犯罪档案依法封存。
面对类似案件,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都会这样办理。
据介绍,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他们严把年龄关、事实关、证据关,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还通过走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走访学校或单位,走访派出所、村(居)委会,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科长金春光说,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了这样的规定,像包某这样的未成年人终于可以撕掉身上的‘标签’了。”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能够有效激励未成年犯罪人奉公守法、悔过自新。
专门化检察机构
发挥专业化职能效应
“设立专业机构和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就是为了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到底,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区检察机关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郑锦春表示。
据了解,我区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发生率和地域等因素,有的设立了专业的科室,有的在公诉部门下设了专业的办公室,有的则成立了专业办案组。
目前,包头市、乌海市等4个盟市级检察院下设了未成年人案件办公室,包括11个盟市检察院的40个检察院则成立了相应的办案组。
而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全区仅有3家,分别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和阿拉善盟阿左旗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诉科,以及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机构专门化、职能专业化,有助于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独立性、教育连续性、保护全程性和预防针对性,进而实现有效预防和矫正。据统计,在设立专门机构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人数、在校学生犯罪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这三项指数5年多来分别下降了58.3%、72.7%、61.5%。阿左旗检察院2009年共受理13件28人,其中未成年人为15人,而2014年该院共受理6件16人,未成年人仅为6人,无在校学生犯罪。
记者从自治区检察院获悉,从我区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看,近几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处于略有下降的状态,但实际上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台后,我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微的案件,都在公安机关“消化”了,没有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起诉,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下降并不明显。(记者 赵弘 通讯员 陈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