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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趁雪打劫”消费者事后可追回
内蒙古新闻网  15-02-16 15:59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出租车“趁雪打劫”消费者事后可追回 

  【咨询】读者朱先生:我是赤峰人。有一天外面雪下得很大,我外出办事后打出租车回家,司机却要求将起步价由10元涨到100元。因为天色已晚,我又急着回家,只好答应了。下车时,我索要了发票,记住了出租车号牌。我觉得出租车是“趁雪打劫”,想把多付的车钱要回来,不知道可不可以?

  【解答】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出租车司机“趁雪涨价”行为构成我国法律上的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机,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条件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要有受损害方处于危难或急迫之际的客观事实存在;二是对方提出苛刻条件,受损害方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了该条件;三是行为的后果对受害损方严重不利。

  由于乘人之危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平等和自愿原则,所以法律赋予了受损害方请求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朱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他和出租车司机构成客运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签订时天已经很晚且下着大雪,很难再打到其他出租车,可以说他当时正处于急迫之际。而出租车司机正是利用他这种急迫状况,借机将车费的起步价提高了10倍,目的是牟取不正当利益,朱先生只能被迫接受司机提出的要求。所以,他们之间的客运合同系在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朱先生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要回多付的车钱。(首席记者 辛一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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