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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0 09:37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消息,内蒙古赤峰市纪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分别是:

  1.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宋景峰吃拿卡要。2011年3月,宋景峰任该镇民政办主任期间,为该镇某村民办理大病救助过程中,收取好处费4000元,后因大病补助只报销5000元,宋景峰又退还该村民1000元,实际收取3000元。2014年11月10日,巴林左旗纪委给予宋景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林西县东台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立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9月28日,张立上班时间观看与工作无关视频,且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妨碍调查取证。林西县纪委给予张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克什克腾旗住建局副局长、自来水公司经理刘海峰工作日午间饮酒。2015年1月8日,刘海峰中午参加亲属婚宴并饮酒,下午参加旗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期间,在会场接打电话且声音较大,无视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规定和会议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克什克腾旗监察局给予刘海峰行政警告处分。

  4.元宝山区供电公司工会主席、纪委书记袁宝民违规操办婚宴、收取礼金。2014年8月30日至9月3日,袁宝民在敖汉旗东方酒店为其女举办婚宴,分3次宴请,违规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5.24万元。元宝山区纪委给予袁宝民党内警告处分,违规礼金予以收缴。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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