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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面积缩水 业主质疑开发商补偿标准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6 15:46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回迁的房子居然比回迁证上的面积少了17.12平方米,可开发商却只按每平方米2400元的拆迁安置标准给我补偿,我觉得他们的补偿价格欠妥。”3月12日,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王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7月,在城中村改造中,他位于玉泉区辛辛板村的平房被拆迁,在南二环塞外名苑小区回迁了多套房屋。去年年底,他接到塞外名苑售楼部打来的电话,售楼人员告诉他,第一套回迁房可以交付使用了,但是实际面积比回迁证上的面积少了17.12平方米。

  “我这第一套回迁房在回迁证上的面积为103.12平方米,售楼人员告诉我实际回迁面积是86平方米,当我问他不足面积该怎么处理时,他让去问开发商。”王先生说,之后他就去找开发商——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他这套房子的实际面积的确少了17.12平方米,对此,公司已经决定每平方米按照2400元的价格进行补偿。“目前,塞外名苑附近的房价是每平方米4000多元,开发商的补偿价格也太低了。”王先生觉得很难接受。

  3月12日,记者来到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位黄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之所以造成王先生这套回迁房实际回迁面积减少,是因为塞外名苑在当初进行规划审批时,设计图纸有所改动所致。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并非只有王先生的这套回迁房,还有几套房子也存在类似情况,公司都是以当初拆迁安置标准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的。

  记者看到,在王先生的回迁证上第三条这样写着: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安置住房交付乙方使用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据实结算,产权面积以房产局测绘报告测量为准。

  那么,王先生的回迁房少了17.12平方米,开发商到底该以什么价格进行补偿呢?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聂原灵律师,聂律师认为,回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其实是一种合约关系,开发商不能交付回迁证上约定的房屋面积,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回迁户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如果的确无法履行,开发商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所以,聂律师认为,开发商应当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对回迁户进行补偿。(记者 杨岩泽)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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