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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败诉 并非“高考移民”的胜利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8 08:47 打印本页 来源: 长沙晚报  
 

  2008年8月,就读于乌鲁木齐某中学的徐某通过高考,被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录取。然而,就在这名大四女生准备毕业时,她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的决定。3月16日,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长江商报》)

  “高考移民”历来是一个敏感话题,其指部分考生利用地区差异,通过迁移户口等手段到高考分数线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显而易见,其不仅破坏高考秩序,而且损害教育公平,对这种投机违法行为理应零容忍。然而,在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高校败诉,女生赢回学籍”。乍一看,判决结果貌似法院力挺“高考移民”。其实,从法律角度说,该高校败诉并非“高考移民”的胜利,而是程序正义的胜利。因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针对女生是否违反当地高考报名政策,而是指向取消学生学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背程序正义,即不符合法定程序。

  武汉这所高校对“高考移民”零容忍的态度,值得肯定。然而,在处理学生涉嫌“高考移民”问题时,置法定程序于不顾,显得过于“任性”。报道显示,该高校在接到举报后,在未全面、客观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且在学生申诉后,学校仅凭新疆招生办提供的有关“徐某户籍迁入系违规操作”的回函材料,维持原决定。这些任性的权力行为,不仅有悖教育部有关高校教育管理规定,而且违反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退一步说,即使学校此后获取了徐某属“高考移民”的新证据,作出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同样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也就是说,取消学籍的决定应在新生入学的三个月内作出。入学数年后,才作出取消徐某学籍的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当然,“高考移民”胜诉案,绝不是对高考移民的纵容,更不是对现有的高考制度的否定,仅是法律通过程序正义,宽容为怀,给了徐某一个知错能改的未来。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备受法学界推崇的名言,蕴含的就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而这起“高考移民”胜诉案的最大看点正是对程序正义的捍卫,其样本意义不可小觑。(屈金轶)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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