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乌兰察布市争取到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700万元,资金分配如下:四子王旗1200万元,商都县800万元,兴和县800万元,察右前旗400万元,察右中旗800万元,察右后旗400万元,凉城县300万元,丰镇市400万元,卓资县300万元,化德县200万元,集宁区100万元。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在补贴对象、补贴程序、补贴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和经销企业的认定上有了明显的改进和调整,也使得这一惠农政策在具体实施中更为灵活、实际、方便。一是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取消了必须是本地户口才能享受本地补贴的限制。二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向重点农牧业生产地区、关键技术领域、薄弱作业环节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资金安排突出农牧业重点盟市、旗县;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三是2015年起,自治区不再设置特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凡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自治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和区内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可不通过经销商直接向购机者直销配货,并开具销售发票。四是本着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操作便捷、运行高效的原则,2015年起自治区实行“开放购机、持据申请、购补脱钩、简化办理”做法。五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