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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哪些消费投诉工商部门不受理?
内蒙古新闻网  15-03-19 09:3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按照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另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下列7种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1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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