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
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客观公正、罚当其责,依靠群众、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以调查研究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清场、限制正常交通秩序的。
(二)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和经费、人数、会期;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设,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者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重复发文、升格发文问题严重,精简文件简报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在报批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违规增加因公出国(境)次数、随行人员数量,违规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对外赠送超过规定价值的礼品或者违规接受、处置礼品的。
(五)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违规对新闻单位就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违规要求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等进行报道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违规配备秘书;违规多占住房或者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超标准购买或者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
(七)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违规建设、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擅自提高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违规多处占用或者超标准面积占用办公用房、搞豪华装修的。
(八)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接待用餐或者安排高消费娱乐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违规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的。
(九)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意愿和合法权益,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蛮横,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一)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二)其他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