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赤黑某某和阿有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291.23克。
据了解,2013年7月,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成都开往呼和浩特的1718次旅客列车上开展查缉工作,在呼和浩特站停车前,发现列车风挡处有3名可疑人员,其中一名男子从外貌特征观察有吸毒迹象。随后,民警在呼和浩特火车站站台将这3人拦住,经对随身物品检查,从阿有某某的背包内的蓝色牛仔裤裤兜内搜出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44粒。民警随即将3人抓获。
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赤黑某某与其妻子吉五某某(因怀孕取保候审后在逃)预谋从老家四川省布拖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到呼和浩特进行贩卖,并雇佣其堂弟阿有某某运输。吉五某某筹资1.1万元并购买了毒品海洛因,用塑料纸包装成圆柱形毒品44粒,交给阿有某某,让其吞咽到体内带至呼和浩特,并承诺付运费7000元。然后,3人从布拖县出发,并乘坐1718次列车到达呼和浩特。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赤黑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并雇佣阿有某某非法运输,阿有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赤黑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阿有某某的刑事责任。在量刑环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赤黑某某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阿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赤黑某某与阿有某某都是四川大凉山地区的人,为表兄弟。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认为不懂法才走上犯罪的道路。法院将择期宣判。(记者 刘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