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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作军:取保候审嫌犯的帽子我戴了18年
内蒙古新闻网  15-04-22 16:1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苗作军:取保候审嫌犯的帽子我戴了18年

  近日,赤峰市民苗作军到本报反映:“我是1997年1月31日(阴历腊月二十三)在赤峰市被人诬告,以涉嫌强奸罪在家被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抓走的,后来报案人到刑警大队承认是报的假案,可是我不但没有被无罪释放,还被关进拘留所。我现在还是一个涉嫌强奸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已经18年了,我不能过正常人的生活,到处受到歧视,既然报案人都已经当年承认是报的假案,我也无数次找到办案民警和红山区公安局要还我一个清白,可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他们啥时候才能还我清白?”

  苗作军在接受采访时说:“我被抓当天,就被刑警大队的办案民警梁凤山和苗永刚吊在刑警大队的暖气管子上打了一天,打得我遍体鳞伤,第二天报案人被叫到了刑警大队,和我当面对质,这个报案人当时就承认是报的假案,还被梁凤山他们训斥了一顿。由于我浑身是伤,第三天就被刑警队送到拘留所拘留了一个月,后来梁凤山他们看我的伤养好了,就让我交2000元保证金,把我放出来,还写了一张只有他签名没有公章的收条,并答应一年以后退回保证金。我被放出来以后,一直对在刑警队的遭遇心有余悸,直到1999年,我才鼓起勇气找到梁凤山讨要我的2000元保证金,并且提出给我结案,还我个清白。可是梁凤山以各种理由就是不给我退保证金。直到2015年2月11日,经过我多次到刑警大队讨要保证金无果之后,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一位姓陆的大队长才从自己的兜里掏出2000元钱给我,并且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至于我提出案子结案的要求,刑警队要我回去等信。我这一等又是两个多月没有消息,其间,我也多次到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和信访接待去问询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让我回去等。4月13日,红山区公安分局多次接待我的一位姓尹的民警给我打电话说:你的事情我管不了,结不了案,你下周直接去找分管刑警队的石局长,啥时候来他都在。”

  苗作军告诉记者,他的要求非常简单,结案,解除取保候审,可事情一拖就是18年,“也不知道法律有没有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如果调查清楚我没罪,就应该还我清白。”

  4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采访未果。4月17日上午,记者应约再次来到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对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旭生和刑警大队长董英杰进行了采访。石旭生表示,这个案件好多年了,办案民警有的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调离原来的岗位,需要红山区公安分局决定指派专门的部门找到原来的办案民警进行调查,然后才能最终解决。董英杰说,他查阅了当年的相关资料,没有发现报案人承认报假案的记录,刑警办案也不会把报案人叫来与嫌疑人对质的,这个案子还缺少一个被调查人。石旭生承认,苗作军的2000元保证金已经于2015年春节前退还他本人,但是没有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至于退还的钱是办案人自己出的还是由专门办案账户出的,他们也不清楚。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记者 汤 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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