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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5-04-23 16:2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我区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4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二是明确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3个要素计算确定。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共同会商确定。三是规范和细化救助程序。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突出主动发现受理环节,提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突出紧急救助程序,针对紧急情况,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四是规范救助方式。明确了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3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记者 刘晓君)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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