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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对赵志红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二审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间,赵志红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2名,抢劫财物价值3.14万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自治区高院审理后认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记者王远征)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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