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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门槛降低 内蒙古基层法院案件增多
内蒙古新闻网  15-05-06 09:0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我想诉讼,难道我的诉讼权利都被剥夺了吗?”一位老人知道他的诉讼材料暂时不予立案时,非常激动。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值班业务庭副庭长杨海鹰耐心地解释:“您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写到一个材料中,不能这样一起诉讼,这样写诉状对您不利,您应该分开写。”

  知道不予立案的理由后,老人满意地离开了,准备重新写好诉状再到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

  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度开始施行,各级法院的立案庭也更名为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制度开始执行,各级法院立案登记情况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基层法院:立案数量增加

  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5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度施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处,有两个农民正向工作人员咨询法律问题,服务中心等待区域坐满了等待立案登记的农民。

  随后,记者向法院了解当天该院立案登记情况,该院研究室高丽娟介绍:“托县人民法院共立案12件,其中民事案件7件,申请执行案件5件。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3件,离婚纠纷1件,返还原物纠纷1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件;申请执行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1件,离婚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2件,排除妨害纠纷1件。”

  此外,当天前来法院咨询的有5人,分别就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劳务合同纠纷的立案手续、人民法院管辖权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高丽娟表示:“以往平均每天立案登记两三件,法律咨询的也不多,立案登记制度施行首日,来法院立案登记人员和法律咨询人员明显增多。”

   中级法院:立案情况无明显变化

  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后,目前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除了立案登记外,还包括判后答疑、咨询接待、查询案件信息、领取法律文书等工作。昨日,记者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看到,准备诉讼登记和法律咨询的市民并不多,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晓兵正在填表准备立案登记。业务庭副庭长杨海鹰告诉记者,他一上午只接待了两位法律咨询的市民。

  该院立案庭副庭长王美春介绍:“立案登记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从制度、源头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以往,立案之后诉讼才开始;现在,递交材料诉讼就开始了。立案登记制度首日和次日,与以往相比,立案登记的市民没有明显增多,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3亿元(跨省案件标的额为2000万元-1亿元),立案标的额高,立案登记的人数就相对少些,基层法院立案登记的人数相对多些。以往,不能立案的就不予立案;现在,不能立案的案件也要一次性告知市民怎么办。”

   自治区高院:禁止“久拖不立”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一律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7日、刑事自诉15日、第三人撤销之诉30日、执行异议之诉15日”的是否决定立案的期限,有补正材料的,可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先行立案。对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案件,可与当事人协商补正的期限,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指定的期限以10至30日为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睿霞告诉记者:“要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作风顽疾,努力推动司法作风新转变。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对过问立案情况的,要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对违法干预立案的,一律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鲁蒙海)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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