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了解到,5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包括内蒙古在内的11个省市自治区成为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改革内容包括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一次扩容。会议要求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制度创新。
2015年前四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尤其在近一段时期,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提出新举措。
4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下发到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意见》中提到,全区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立案登记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要实行依法登记立案的原则,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制裁违法滥诉的原则,多元化解纠纷的原则。《意见》中还指出,要依法维护立案登记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一旦发现要驳回其请求并给予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禁止限制诉权,另设立案条件,不立不裁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督导组意见,扎实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首席记者 邢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