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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内蒙古新闻网  15-05-08 11:21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市民刘女士: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产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而且两人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但是男方在离婚两个月后便和别人结了婚。刘女士认为男方不遵守离婚协议,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一半抚养费。

  呼和浩特仁和律师事务所卢秀娟律师:

  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刘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而无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即便当初没有对前夫约定,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卢秀娟表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诉》相关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记者张娜)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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