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大学毕业不久,便与大学女友小王登记结婚。由于刚大学毕业,夫妻二人经济收入仅够维持日常开销,并租房住。小李的父母考虑到举办婚礼及小李夫妻以后居住的问题,便将养老钱拿出来一次性付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小李名下。婚后不到两年,小李和小王开始经常吵架,多次争吵之后,两人均认为离婚是最好的选择,便决定协议离婚。但对于房屋如何分割,两人发生了争议。小李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他个人财产;小王认为房屋属于双方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因协商不成,小王便将小李诉至法院,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起诉。
【分析】本案关键问题是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负担太重,年轻夫妻一般无力承担购置房屋的压力,往往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然而离婚之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正是离婚双方对于一方父母出资所购房屋如何处理产生分歧而涉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虽然房屋属于双方婚后所购,但房屋属于小李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小李名下,故应当认定为该房屋是对小李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分割。(蒙元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