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10时25分许,呼和浩特市快速路南线K7+480位置现场,在钢箱梁预留人孔封堵施工过程中,因钢箱梁箱室内防腐漆挥发产生易燃气体,遇焊接明火发生爆炸,致两名施工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1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受伤者因身体局部灼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从5月9日该事件发生开始,有人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疯传关于“呼和浩特高架桥坍塌”的消息和类似信息,相关信息还配有高架桥坍塌的照片。
就此记者走上事件发生后的呼和浩特快速路南线K7+480位置现场,用镜头记录了事件发生后的现场现状。
俯瞰呼和浩特市快速路南线K7+480爆炸处
俯瞰呼和浩特市快速路南线K7+480爆炸处
事故发生后桥梁底面
发生事故后的快速路南线K7+480爆炸处通行秩序井然
从网络所传照片和现场照片对比看,两图中的桥梁主体不同,桥梁后的背景楼也不同。
“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是违法行为,我国有多部法律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规定。”呼和浩特市互联网法律顾问公益团队律师丁换生介绍,网络造谣、传谣会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重法律责任。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丁换生介绍,对于一些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丁换生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秩序的信息。
据悉,事故发生时桥梁两侧过往部分车辆因爆炸引起的碎石、土块受损,过往人员无伤亡。对受损车辆施工方5月9日现场进行了理赔处理。
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中除较严重的4辆车外,其余多为车身划痕。4辆较严重的车辆分别为:白色轿车后车窗玻璃破损,车身有划痕;银灰色轿车前机盖被砸出一处凹陷;黑色越野车后侧窗玻璃被砸损,车身有划痕;白色越野车前挡风玻璃破损,车身有划痕。就4辆受损较严重的车辆,施工方与车主协商将车辆送往4S店进行定损并现场给予了理赔。就其余过往受损的划痕车辆,施工方在现场与车主协商进行了理赔。截止5月9日因事故受损的车辆已全部理赔完毕。从5月9日13时许,呼和浩特快速路南线事故点两侧的道路已经正常通行。(呼和浩特新闻网记者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