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国税局协办赤峰市国税局查获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偷税案
根据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安排,于2014年3月25日起对巴林左旗东方富源矿业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该企业2010年6月销售自用丰田汽车价款30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竖井等构筑物在建设过程中领用原材料,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6757.26元。2011年12月购进竖井附属物——视频监控系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570.38元。该企业2012年8月销售火工材料126138.00元,未计提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该企业2010年至2012年计提安全生产经费,未实际发生,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计提563050.16元,2011年计提196952.16元,2012年计提1513110.40元。
该企业2010年缴纳的滞纳金18972.84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度安全生产罚款支出199349.6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度至2012年度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列支费用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10年度列支127197.72元,2011年度列支245439.14元,2012年度列支154414.33元。
根据规定,本次检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67684.6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13859.04元。处以涉税罚款390771.86元。加收滞纳金865086.11元,上述款项均已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