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是养命钱 每人只能有一份
养老金,是国家按月发给年老体弱或无生活来源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养命钱”,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领取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国家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国家为其无生活来源、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发放的抚恤金。
养老金不是“唐僧肉“,它的用途只能有一个,那就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然而,社会上就有这么一些人,在不择手段地冒领、侵占、套取着老百姓的“养命钱”,且不以为耻……
“冒领养老金现象,我们内蒙古也有。”
采访中,内蒙古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近两年,全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退管办、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社区街道办事处、自治区、盟(市区)、旗(县)、乡镇(苏木)等四级劳动保障平台联合行动,对冒领行为说“不”,通过指纹认证、纸质邮寄认证、信息数据比对、网络视频认证、上门摸底调查认证等方式,每年都有冒领养老金人员“中枪”,其中90%的冒领或重复领取金额已被及时追回,极大程度地挽回了国家的损失,但仍有部分养老金侵占案件,最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随着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逐年增多,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杜绝欺诈冒领与确保发放一样,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中心工作。
“按照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每人只能享受一份,领取了城镇企业退休金人员,就不能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有‘五七工’待遇的,就不能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长退短补。恶意拖欠、侵占、冒领且拒不返还的,经正常的告知、催还等行政程序仍不如期退还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内蒙古,对于恶意侵占、冒领养老金人员,绝不能法外容情。
欺诈冒领利益驱使是根本
业内人士分析,社会上之所以会出现冒领、套取、侵占养老金事件,原因有三个:
第一,利益驱使,是冒领养老金的根本原因。有一些人,为了冒领亡故家属的养老金,伪造死亡证明材料,谎报、瞒报待遇领取人的死亡时间;还有的擅自更改档案信息,以达到提前退休、多领多占养老金的目的。一些欺诈者明知违法,但利益熏心,有恃无恐,把以不正当手段为企业或为个人谋利为荣,把欺诈冒领行为当成一种能力和本领。
第二,违法成本低,一些人心存侥幸。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冒领行为一经发现,主要是对冒领养老金进行及时追缴,个别行为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欺诈、骗取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理没有实现“无缝衔接”,《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处理的还不多,给部分恶意盗取者提供了侥幸心理,可乘之机。
第三,防冒领手段相对滞后,使得冒领欺诈行为成为可能。随着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完善,养老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及组织、城乡居民、失地农牧民等社会各类群体相继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但同时,防冒领反欺诈的政策、手段、措施却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也给养老保险欺诈冒领行为提供了可能。如过去异地参保或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间参保,由于不在一个经办系统中操作,不能实现参保数据的适时比对,重复领取待遇情况也就不能及时发现。
重复领取养老金必须按规定退还
从近年统计数据分析,我区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现象,纠其原因是参保对象对政策不了解或各项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不畅造成。
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参保信息不联网,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自治区“五七工”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重复领取;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已经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了待遇。
对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强调:“每位公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享受一份。若有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正常规定选取保留一份,并主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它待遇停发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领取金额,否则将按照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进行处罚。”
目前,按照我区规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主要采取集中认证和日常认证两种形式。认证时间一般在4—6月,在自治区内居住的参保人员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催办,6月30日仍未反馈认证信息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区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通过人社部异地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区外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适时、不定期地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同时,与基层社区及嘎查村联动,进行日常相关认证信息的收集,开展日常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5日内到相关机构领取办理停发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资格认证且6个月下落不明的,社保机构将暂停待遇发放。记者刘浩
微评:别打养老金的主意
近年来,骗取养老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保欺诈行为,被喻为“养命钱”的社保基金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了解释,并将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笔者认为,很及时。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对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该相信,欺诈、冒领社保基金的歪风定能刹得住。有谁敢忽视当今的法治社会,有谁敢和我国现如今的法律抗衡?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群众,当参保人不再具备领取社保待遇资格时,就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切不可掉以轻心。一旦因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违法事实,那么你与犯罪挂上钩啦!(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