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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险公司违规退保 发生事故仍应担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05-26 08:4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

  今年2月,谷先生从李某手里购买了一辆轿车。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该车交强险保单交由车辆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保险标志交给了谷先生。因该车交强险尚未到期,所以谷先生没有重新购买保险,便放心地开车上路行驶了。前几天,谷先生在回家的路上,将行人杜某撞伤。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谷先生就陪同杜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却被告知原车主李某已经以车辆转让、保险单和保险标志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退保,所以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办理交强险退保吗?

  【法官说法】

  解除交强险合同有3种情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保险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相关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由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公益性等性质,所以与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在投保、退保等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以下3种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一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是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对交强险退保作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从谷先生遇到的案件情况来看,李某将车辆转让给他,并不属于法定可以退保的3种情形之一。另外,保险公司在退保后,也未履行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的程序义务。因此,该退保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谷先生仍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文/首席记者辛 一)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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