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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 应该依法追责
 

  近日,媒体报道多地发生恶犬伤人事件,伤人的程度堪称惨烈。此种现象,足以引起相关部门警觉。

  在笔者周围,家庭养犬现象十分普遍。有专家保守估计,我国家庭养犬在1亿到2亿条,各种“狗患”问题应运而生。且不说人狗冲撞、狗粪狗毛污染环境等小问题,光是恶狗伤人就足以令人恐慌。

  目前,我国关于豢养烈性犬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一般由各省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规范。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犬类检疫而言,未涉及烈性犬伤人后的管理问题。而现实操作中,各地犬类管理规定对烈性犬伤人处罚措施力度明显不足,往往是赔点钱了事。

  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恶狗伤人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恶狗伤人,具体该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等,刑法均未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现实中受恶犬伤害的一方,就很难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权益。有关专家建议,对恶犬伤人的恶性事件,可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狗主人的刑责。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主人尽到自己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兴安盟读者 王玮)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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