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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几元钱车费发生口角 推搡中一人被车撞死
内蒙古新闻网  15-05-28 10:18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日报  
 

  因为几元钱的车费发生口角,推推搡搡中却被行驶中的小轿车撞死,被害人(三轮车司机)家属将乘客与肇事者一同告上法庭。因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日前包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上诉案件。

  据悉,2013年12月30日19时30分,刘某喝完酒后,在东河区大红门附近乘坐苑某所驾驶的燃油三轮车去站北路,行驶至站北路烧烤城附近时,刘某下车与苑某因车费问题发生争吵和揪扯,在揪扯过程中苑某被刘某推至路中,恰遇靳某所驾驶的桑塔纳小客车行驶至该处将苑某撞倒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推搡被害人苑某致其被撞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于刘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家人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依法确定各被告共同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受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54万余元。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承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赔偿金11万元,被告刘某承担剩余金额的70%,计30万元,被告刘某已给付10万元,其余款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马某自愿放弃。被告人靳某行驶中恰遇受害人苑某被推至路中,将其撞倒致其死亡,应承担剩余金额30%的赔偿责任,计13万元。而靳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包头中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冠坤认为,首先,从法律上讲本案中苑某死亡是由于刘某对苑某的推搡行为和靳某对苑某的撞击行为共同侵权造成的。主观方面看刘某和靳某虽没有共同的故意,但都具有过失;客观方面看刘某和靳某他们每一个人的推搡、撞击行为都是针对苑某的,从而造成苑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其次,从原因方面看,刘某和靳某的侵权行为是造成苑某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综上,基于本案的事实对于苑某的死亡,正是基于刘某的直接推搡行为导致苑某摔倒路中才被靳某的车辆撞击致死,故刘某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靳某开车过失的撞击行为过错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2条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3条、18条的相关规定,刘某和靳某应按照各自应担的责任比例即按份责任对苑某的亲属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记者 张婷婷)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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