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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商家赠品免费不免责
内蒙古新闻网  15-06-09 21:5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本网讯(通讯员王静)近日,呼和浩特市一位消费者王先生拨打了12315对购买电器的赠品进行投诉。王先生说:“在某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价值7200元的电视,商家赠送一台电磁炉,取回电磁炉后发现板面碎裂,找商家要求更换遭拒”。

  接到投诉后,赛罕区工商分局丰州路工商所执法人员马上到实地调查。经了解,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电磁炉。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赛罕区工商分局提醒消费者:不少商家都开展过赠品促销活动。消费者遇到赠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一样可以维权,但应注意保留购物证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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