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近日公布。《办法》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相关证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还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将在其死亡次月停发。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本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到指定的机构进行配置。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金额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享受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立二等功的,增发30%;立三等功的,增发15%。
此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还可享受医疗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可享受看病时优先就医、找工作时优先录用、生活困难的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等优惠待遇。(记者 霍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