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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就餐被打成重伤 说好的赔偿金呢?
内蒙古新闻网  15-07-24 11:0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 饭店就餐被打成重伤 刘海丰点将梁记者:说好的赔偿金呢?

  读者刘海丰:我在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以下简称托县)经营一家理发店。2013年8月7日晚上,我与朋友来到托县双河镇光明路一家名为小湘玉的饭店就餐,其间因饭店服务问题在结账时我发了几句牢骚,谁知饭店老板郝某某、石某某和其朋友李建军3人在我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用电闸杆儿将我打倒。由于身受重伤,我被紧急送往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抢救,之后又转往内蒙古人民医院治疗,前后两次住院一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最令人感到气愤的是,在我被打住院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打人者及其家属不闻不问,从未到医院进行过探望。在我进行的3次司法鉴定和1次DNA检测中,司法部门鉴定为腹部重伤害和九级伤残。2014年1月15日,郝某某被逮捕、石某某被取保候审,而李建军出逃。为平息此事,李建军的爱人霍某某托朋友王俊华出面协调此事,2014年2月20日,王俊华与我签订了代李建军支付15万元的赔偿协议,然而时至今日这15万元我也没有拿到。为此,我想让《北方新报》的梁喜林记者帮助我讨说法。

  新报记者梁喜林:针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7月15日11时许,记者来到托县见到了受害人刘海丰。“2014年6月中旬,我再次找王俊华催要赔偿金,但王俊华让我去法院起诉。同年7月1日,我向托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这期间,王俊华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了朋友。”刘海丰无奈地说,“我现在是赢了官司要不到钱,按照法院判决,王俊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我人身损害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可是3个多月过去了,案件仍没有丝毫进展。”

  那么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当日12时许,记者采访了王俊华。他说:“李建军的15万元由我代为赔偿,这个事情我与刘海丰商量好了,准备给他10万元,以前刘海丰欠我2.5万元,如果月底李建军仍不给钱的话,我再给他7.5万元私下解决。”对于王俊华的解释,刘海丰却称:“明明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如今怎么成了10万元?这肯定不行。”

  对于刘海丰质疑的案件执行问题,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局长解释称:“法院现在还没有查到对方(指王俊华)银行账户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如果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法院就没法查封执行。这个案子,我们一直在跟当事人进行协商,按规定刘海丰的案子执行期为半年,至于刘海丰反映王俊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一事,将来如果这个案子执行不了,还需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局再进行追查。”高志华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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