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记者梁喜林:针对刘先生反映的问题,7月15日11时许,记者来到托县见到了受害人刘海丰。“2014年6月中旬,我再次找王俊华催要赔偿金,但王俊华让我去法院起诉。同年7月1日,我向托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这期间,王俊华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了朋友。”刘海丰无奈地说,“我现在是赢了官司要不到钱,按照法院判决,王俊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付我人身损害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可是3个多月过去了,案件仍没有丝毫进展。”
那么事情到底是怎样的?当日12时许,记者采访了王俊华。他说:“李建军的15万元由我代为赔偿,这个事情我与刘海丰商量好了,准备给他10万元,以前刘海丰欠我2.5万元,如果月底李建军仍不给钱的话,我再给他7.5万元私下解决。”对于王俊华的解释,刘海丰却称:“明明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如今怎么成了10万元?这肯定不行。”
对于刘海丰质疑的案件执行问题,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局长解释称:“法院现在还没有查到对方(指王俊华)银行账户有存款或其他财产,如果没有存款和其他财产,法院就没法查封执行。这个案子,我们一直在跟当事人进行协商,按规定刘海丰的案子执行期为半年,至于刘海丰反映王俊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一事,将来如果这个案子执行不了,还需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局再进行追查。”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