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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征意见 经营性高速路收费期拟延至30年
内蒙古新闻网  15-07-24 18:05 打印本页 来源: 经济参考报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简称《修订稿》)。《修订稿》明确,高速公路收费期届满后,可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由最长不得超过25年调整为不得超过30年。

  随着一批批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届满,收费公路未来的走向引人关注。据记者了解,早在2013年交通部就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正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公路免费政策的实施、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如何调整。其中新增部分是,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接近交通部的消息人士表示,这个《修正案》未获得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要求重修。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此次《修订稿》修订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

  《修订稿》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2004年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修订后的内容为: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另外,此次对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不再设置期限,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借统还核定。

  《修订稿》指出,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另外,记者注意到,原《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建对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及“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等内容被删除。

[责任编辑 马铃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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