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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足球大区雏形
内蒙古新闻网  15-08-10 17:18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  
 

  附:《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足球改革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全文)

  足球是世界上开展最广泛、影响最大的运动项目。发展振兴足球运动,对提高群众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培育体育文化、发展体育产业、实现体育强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为全面推进内蒙古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按照《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足球改革发展工作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抓住内蒙古作为全国足球改革与发展试点省区的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足区情与借鉴经验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遵循足球发展规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努力建立保障有力、体系健全、基础雄厚、氛围浓郁的足球运行体制机制,形成青少年足球全面普及、社会足球丰富多彩、职业足球规范有序的发展模式,适应并引领足球发展振兴新常态,促进全区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树立大足球观。坚持以人为本,倡导阳光体育、快乐足球发展理念,树立大足球观。实现全区足球改革与发展工作“五纳入”,为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贡献。

  ——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形成有力保障。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结合地区实际,做到领导、组织、经费、人才保障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开放、诚信、平等的足球市场氛围。

  ——着眼长远与夯实基础相结合,健全运行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竞赛联赛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协会管理体系,夯实足球运动的群众基础、人才基础、设施基础、管理基础和文化基础。推动足球走向社会、走向校园、走向家庭,并融合为教育、文化、健康等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普及与重点提高相结合,推进改革取得实效。校园足球在全面普及的基础上,以扶持特色带动普及,对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中小学校重点予以扶持,对有足球天赋的学生重点予以培养。社会足球以普及为主,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企业和社区全覆盖。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搞好顶层设计、构建发展基础、营造发展环境、培育足球文化、激活足球市场。争取到2017年底,实现管理体制基本顺畅、足球人口明显增加、基础设施基本完备、优秀人才初步显现的目标,联赛组织和竞赛水平显著提高,足球事业与足球产业相互促进,基本形成足球大区的雏形。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专业足球队伍建设。

  强化政府职能,坚持管办分离。职业足球以提高为主,重点发展内蒙古女子足球队,强化青少年足球训练体系建设,拓展足球运动员成长渠道和空间,引导足球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鼓励各盟市引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各盟市、旗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设置足球管理机构和人员,每个盟市至少组建男、女各1支代表本地区足球最高水平的职业或准职业足球队伍。

  构建青少年足球训练体系。学习借鉴足球强国的有益经验,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足球训练纲要》,建立旗县(市、区)业余体校、盟市体校、自治区高等院校、自治区专业队或职业俱乐部四级足球青少年训练培养体系和联赛体系,加强与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合作,畅通培养、发现、选拔、锻炼优秀足球后备人才入口,加强人才后备梯队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设文化教育与足球运动紧密结合的新型足球学校或足球班,部分区内高校设立足球系或足球专业。力争旗县(市、区)体校三年内设立足球队或足球班,没有体校的旗县(市、区)由当地体育、教育部门选择中小学组建足球队,在青少年足球水平较高的盟市组建青年队。将各级体校纳入足球特色学校建设范畴,积极试点、重点扶持、率先发展。

  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或成立足球俱乐部,促进职业足球发展。

  (五)普及发展校园足球。

  发挥足球立德育人功能。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利用教育资源,以足球为突破口,以比赛为主阵地,以课堂为主渠道,以活动为牵引,以育人为根本目标,科学规划校园足球工作,有序组织校园足球活动,让更多青少年学生热爱足球、享受足球,进而引导和示范其他体育项目平行发展,形成学生喜爱、教师积极、领导重视、学校支持、社会参与的校园足球发展氛围。

  推进特色带动普及发展。各地区要加大对校园足球的组织领导、科学引导和支持保障力度,加快足球运动在校园内的普及发展。各地区中小学要把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逐步加大学时比重,提高教学质量。在现有国家级足球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自治区、盟市各级足球特色学校,鼓励幼儿园、小学、中学编制校园足球校本教材,开设足球兴趣班,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争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逐步实现全区校园足球课程活动全覆盖,引领其他体育项目协调发展。完善保险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校园足球安全保障水平,解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后顾之忧。

  畅通优秀运动员成长通道。注重发现、选拔和重点培养学生足球运动苗子,建立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渠道。促进各学段足球运动员文化学习与足球技能共同发展,通过建立以高校为龙头的校园足球联盟、高水平运动员、3+2专本联修、民族预科班等方式,激励引导学生长期积极参加足球学习和训练,努力培育有文化底蕴的足球人才和有足球特长的优秀学生。以特色学校为重点,加强足球课程体系建设。将包括校园足球在内的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考核指标中,建设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建设自治区校园足球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研究制定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综合评价标准,对校园足球教学和训练进行科学评估。

  广泛开展校园足球竞赛和活动。推动成立大中小学校园足球队,促进青少年足球人才规模化成长。探索将高校足球竞赛成绩纳入高校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校长杯”、“旗县(区)长杯”、“盟市长杯”、“主席杯”、“娜荷芽杯”校园足球比赛和活动。抓紧完善常态化、纵横贯通、赛制多样的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四级足球竞赛体系,选择试点幼儿园开展足球启蒙培养。充分利用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和节假日等时间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广泛开展校园足球交流活动,积极开展花式足球等活动,推进校园足球课程化、课余训练系统化、比赛活动规范化发展,鼓励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与足球活动。

  大力建设校园足球师资队伍。根据全区校园足球工作需要,努力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人数足够的足球教师队伍。建立健全足球教师培养培训体系,特别是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等有效方式,认真学习发达省(区、市)乃至足球强国的成功经验,提高现有足球教师的教学、训练、组织竞赛水平。探索制定鼓励引导退役足球运动员、在校体育专业大学生从事校园足球工作的政策措施,补充校园足球师资队伍,带动专业水平的整体提升,形成“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的良性循环,为全区校园足球工作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加快调整现有体育教师队伍结构,有计划增加足球专业体育教师。调整足球教师录用标准,注重能力,吸收引进足球教学训练人才。探索通过政府出资为特色学校购买岗位、聘请专业教练等方式,多渠道配齐配好足球教师。

  (六)广泛开展社会足球。

  推动足球运动普及。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和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足球队。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五人制、七人制、笼式足球、雪地足球和沙滩足球等形式多样、适合各年龄段人群参与的群众性足球活动,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注重从经费、场地、时间、竞赛、教练指导等方面支持社会足球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推进社会足球发展。

  加快社区足球发展。争取到2017年底实现社区足球“六个一”,即建立一个社区足球组织领导机构,建成一支社区业余足球队伍,落实一块社区足球活动场地,安排一项社区足球事业发展经费,组织开展一次社区足球联赛,建立一套社区足球工作机制。通过社区足球活动普遍常规性开展,带动其他社区文体活动和比赛共同发展。

  (七)完善人才开发体系。

  实施“人才强足”工程。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引进高水平足球讲师,对全区教练员、裁判员、教师实施规模化培训,加强裁判员、科研医务人员、俱乐部经营管理人员、赛事运营管理人员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足球人才培养、引进、考核、管理等综合评价体系,形成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搞好体教结合。结合青训体系建设,畅通优秀足球苗子从校园足球、社会足球到职业足球的成长通道。加强足球运动员文化教育、意志锤炼和人格熏陶,促进其全面发展。

  建立完善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积极开展中国足协授权等级教练员、裁判员、新闻管理人员、足球教练员讲师等培训班。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鼓励足球俱乐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选派职业球员、青少年球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接受专业培训。加强基层、学校足球教练员和教师培训,形成结构合理、覆盖旗县(市、区)的培训管理体系。

  保障足球从业人员各项待遇。切实保障足球运动员、教练员、教师等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职称评定等各项待遇。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公益岗位、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做好足球运动员转岗就业工作。支持足球运动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担任足球教练员、裁判员、教师,或到企事业单位成为社会足球活动骨干,或进入足球协会、足球俱乐部从事足球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足球场地建设。制定《内蒙古足球运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5-2017年)》,将公共足球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兴建足球场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和农村牧区的荒地、闲置地、公园、林带、草地、沙滩或闲置厂房等,建设多功能笼式足球场等简易实用的非标准足球场馆,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多功能足球场地建设。加强边境旗(市)、部分贫困旗县(市、区)足球场馆建设。

  加强足球基地建设。利用3年时间,建成国家级(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国家级(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通过新建或改造,实现每个盟市拥有1个自治区级足球训练基地和1个自治区级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每个旗县(市、区)拥有1个盟市级足球活动场地的目标。对足球场地建设予以政策扶持。对社会资本投入足球场地建设,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加强学校足球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将校园足球场地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项目,确保每所学校都有1个满足校园足球活动要求的场地,配齐教学和训练设备,满足学校开展足球活动的需求。

  完善现有足球场馆对外开放、资源共享机制。按照管办分离和非营利性原则,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招标选择专业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公共足球场所,促进公共足球场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学校足球场在课外时间低价或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学校和社会共享机制。

  到2017年底,全区足球运动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足球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有较大提高,初步形成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足球运动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联赛竞赛体系。

  加强联赛竞赛体系设计。以校园足球联赛为重点,大力开展社会足球、准职业足球等系列联赛,逐步形成赛制稳定、等级分明、衔接有序、遍及城乡的竞赛格局。广泛开展大学、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简称“4+1”)校园足球“4+1”联赛,办好社区、职工和青少年足球联赛,重点打造内蒙古自治区准职业足球联赛(设超级、甲级和乙级三个层级)。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校园足球“4+1”联赛;各级工会组织和机关工委要抓好职工足球联赛;各级民政行政部门要抓好社区足球联赛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好各类赛事和群众性足球活动,抓好准职业足球和青少年足球联赛,发现、选拔、培养足球人才,为全区职业足球发展打好基础。积极申办国际、国内高水平足球赛事,培养锻炼本土赛事运营团队;积极创办有我区特色的国际、国内知名足球赛事,打造赛事品牌,培育足球市场。通过联赛竞赛杠杆,带动并促进足球产业发展,满足群众欣赏高水平足球比赛的需求。

  (十)促进足球产业健康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完善足球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足球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使社会资金成为推动足球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设立自治区足球发展基金。按照青少年校园足球政府主导、业余足球社会化、职业足球市场化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培养足球人才,促进足球事业和产业科学发展。基金的经营收益,专门用于自治区足球改革与发展工作。

  加强足球产业开发。加大足球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力度,通过打造赛事品牌、开发足球附属产品、培育足球服务市场,探索形成门票收入、转播权收入、广告收入、体育旅游及足球相关商品销售等足球产业链。通过改革创新赛事转播权收益分配机制,逐步实现区内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有序竞争,确保赛事主办方和参赛主体成为主要受益者。

  探索建立由足球协会、媒体和相关企业参与的赛事运营公司,承担各类足球赛事的组织管理,培育足球市场。建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赞助足球赛事和公益项目的机制,拓宽俱乐部和足球发展资金来源。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足球改革发展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足球改革发展实行政府负责、社会支持、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兴办、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将足球改革发展纳入文明社区评选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行业、社会各界参与足球改革发展的积极性。

  (十二)建立足球改革发展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要求推进“五纳入”,即:将足球改革发展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将足球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足球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足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工作评估内容。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区各级财政设立足球运动专项经费。体育、教育等部门在安排相关经费时,应对足球改革发展给予倾斜。鼓励大型企业投资,吸引社会各界支持足球运动。

  (十三)建立足球场地对外开放机制。实施足球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推动校园、企事业单位足球场馆对外开放。将足球场地开放纳入自治区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范围,促进足球场地全面向社会开放。

  (十四)建立足球改革发展协调机制。根据国家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部协商机制和足球改革试点省区与5个试点城市(大连、青岛、武汉、成都、广州)“1+5”合作机制,畅通工作沟通渠道,密切交流合作,促进足球改革发展全面推进。自治区体育局要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的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自治区教育厅要履行好校园足球主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各尽其力、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足球改革发展。

  (十五)建立足球改革发展信息沟通机制。加快足球改革发展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相关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足球发展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作用,积极开展足球健身项目应用研究,加强对不同人群开展足球运动的科学指导。研究制定与自治区足球改革发展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建立督导和问责制度,确保足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十六)建立足球改革发展宣传机制。建立职业足球、校园足球等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足球联赛电视、网络直播或录播制度。办好内蒙古体育足球频道,鼓励市场化运作。全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开设相关专栏专题,加强媒体融合报道,加大对我区足球改革发展的关注度。传播足球知识,弘扬“团结、严谨、自信、坚强、拼搏”的足球文化。

  四、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对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足球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逐级成立推进足球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人员保障到位,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足球改革发展工作取得成效。

  建立健全各级足球协会组织,实现各地区、各行业足球协会组织全覆盖。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加强足球协会组织建设。各地区、各行业足球协会按照内蒙古足球协会章程规定,以会员名义加入内蒙古足球协会,接受内蒙古足球协会行业指导和管理。各地区、各行业足球协会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的会员组织建设、竞赛、培训、各类足球活动开展、宣传等职责。到2017年底,形成覆盖全区、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十八)建立评价机制。对涉及足球改革发展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足球改革发展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推动足球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实绩考核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

  (十九)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推进足球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足球改革发展工作进展情况、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将评估结果和意见建议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足球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严肃赛风赛纪。各级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足球领域可能出现的违法乱纪现象严格予以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形成预防与惩处并重的足球法治教育体系、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公正透明的足球法治环境。

  本计划在自治区推进足球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盟市、旗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相关措施,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使我区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取得突破,积极创造可持续、可复制、可督查的经验,在全国形成一定的示范。(来源:内蒙古政府网)

  • 2015-08-10 16:09
    •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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