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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促进农牧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内蒙古新闻网  15-08-11 08:4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到2020年 农牧民工可变“市民”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意见》从扩大稳定农牧民工就业、维护农牧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牧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牧民工社会融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以扎实做好为农牧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农牧民工市民化。

  关键词:就业创业

  农牧民工将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意见》明确将农牧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等现有培训资源优势,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打破地域限制,农牧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面向农村牧区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牧区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此外,完善和落实促进农牧民工就业的政策措施,彻底清理针对农牧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牧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牧民工就业。并将农牧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牧民工创业。

  关键词:户籍政策

  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意见》还明确,建立居住证制度,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学资源,满足农牧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牧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优先落实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对于农牧民工来说,更为可喜的是,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上,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牧民工,允许农牧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权益保障

  对违法用工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

  近年来,因农牧民工讨薪而引起的案件频发。对此,《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实行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农牧民工的动态管理。对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牧民工可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对违法用工、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

  同时,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落实农牧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在农牧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签约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服务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另外,还要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牧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农牧民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牧民工法律援助机构,使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牧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牧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记者张昊文)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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