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我开车经过路口等红绿灯时,突然一名中年妇女向我车里扔了一张名片,乍一看还以为是一张百元钞票,拿起来一看才知道这是一张名片,其中一面是用百元钞票的部分图案放大作为背景,另一面是印有代办各种发票的宣传广告。当我又经过几个路口等红绿灯时,又有一名妇女给我发了一张类似的名片,而这张名片的其中一面是把百元钞票的整个图案都印上去。我认为利用百元钞票图案印名片宣传广告的做法非常不妥,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制止。”8月11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民赵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此事。
当日上午,记者见到赵先生,赵先生把他收到的两张名片拿给记者看。这两张名片跟普通名片大小一样,只是其中一张把百元钞票的全部图案都印上去了,而另一张则是截取了部分图案,名片都是用来做广告宣传的,有代办发票的,有用钱找贷款的。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采访了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宣传者在印刷品上印制人民币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郑慧英)